多选题 京邦公司系专营国际铁矿贸易的公司,某年国际市场上的铁矿价格突然大涨,致使公司到期无法清偿货款,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法院受理该破产申请后,会产生下列哪些法律效果?(  )
   A.京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经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也不得新任其他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B.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可以解除或继续履行待履行的合同,合同相对人只能消极等待并接受管理人的决定
   C.京邦公司对其债权人之一甲公司的清偿行为无效
   D.在另一法院进行的以京邦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正确答案】 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法律效果
   破产申请的受理,意味着债务人处于一种特殊状态。由于破产程序系集体清偿程序,因此法律对此有许多特殊规定。根据《破产法》第15条的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并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故A项正确。第18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 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因此,待履行合同的相对方享有催告权,并非一味地消极等待和接受,故B项错误。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故C项正确。第1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故D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