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题   试论侵权法上损害的分类。
 
【正确答案】损害是所有民事赔偿责任的必备要件。没有损害,就没有赔偿。唯有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遭受了损害,方能要求侵权人负损害赔偿义务,即成立侵权赔偿责任。客观上的损害,是指任何物质的或精神的利益的非自愿的丧失。由于并非所有的客观上的损害都能获得法律上的救济,而只有那些具有可赔偿性的损害,才属于损害赔偿法意义上的损害,这些损害就是所谓“法律上的损害”。损害的类型如下: (1)财产性损害与非财产性损害 依据损害能否通过金钱加以计算,可以将之分为财产性损害与非财产性损害。 ①财产性损害,又称“经济损失”,是指具有财产价值,能够以金钱加以计算的损害。例如,A将B的移动电话损坏;甲将乙的房屋烧毁等。 ②非财产性损害,又称“精神损害”,是指没有财产价值,无法以金钱加以计算的损害。例如,甲因近亲属乙被丙开车撞死而遭受的失去亲人的痛苦;A因被B打伤致残而遭受的痛苦。 (2)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 ①直接损害,是指对受害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本身所造成的损害。这种损害可以从客观形体上的变化中得以反映或者察觉。例如,某人毁损他人汽车,汽车本身的毁灭是有形的、可从外部观察到的。 ②间接损害,是指由于权益被侵害而延伸发展出来的损害,包括减少的收入、失去的利润以及物品丧失使用等。例如,某人将他人汽车毁坏后,车主无法使用该车的损失;某人将他人打伤后,伤者因此丧失的工作收入。 (3)积极损害与消极损害 ①积极损害又称“所受损害”,是指因加害行为的发生导致受害人既存财产的减少。 ②消极损害又称“所失利益”,是指因加害行为的发生导致受害人应增加的财产未增加。例如,A被B打伤,A因此遭受的财产损失包括:治疗伤害支出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共计1万元;因住院治疗耽误工作而减少的收入20万元。这两项财产损害中,前者是所受损害,而后者就是所失利益。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