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点 | 存货类型 | 估计占存货总额的比例 | 盘点时间 |
| A仓库 | 烧碱、煤炭 | 烧碱10%、煤炭5% | 2012年11月25日 |
| B仓库 | 烧碱、石英砂 | 烧碱10%、石英砂10% | 2012年11月26日 |
| C仓库 | 玻璃 | 玻璃26% | 2012年11月27日 |
| 外地公用仓库 | 玻璃 | 玻璃39% |
(1)笫(1)项中,甲公司确定的存货整体盘点时间不正确。因与存货相关的内部控制比较薄弱,应当在期末实施盘点。
甲公司确定的烧碱存货盘点时间不正确,烧碱分别存放在A、B仓库,应在同一时点进行盘点,而不应安排在不同日期。
甲公司确定的玻璃存货盘点范围不正确。对存放在外地的占存货总量39%的玻璃应当纳入盘点范围,制定盘点程序。
(2)第(2)项中,对存放在外地公用仓库的玻璃盘点方式不正确。因存放在外地公用仓库的玻璃占存货金额比重较大,应当考虑实地盘点。
(3)第(3)项中,对堆积型存货数量的确定方法不正确。对于烧碱、煤炭和石英砂,应当运用工程估测、几何计算等计量方法,并依赖详细的存货记录。
(4)第(4)项中,盘点标签的使用和控制不正确。由负责盘点存货的人员将一套标签粘贴在已盘点的存货上,另一套由其返还给存货盘点监督人员,由监督人员将盘点标签连同存货盘点表交存财务部门。
(5)第(5)项中,对出现的擞盈或盘亏的存货处理不正确。在盘点结束后,应由甲公司组成调查小组,对盘盈或盘亏的存货进行分析和处理(复核确认),并将存货实物数量和仓库记录调节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