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AB两项,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7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第4条规定,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自公开发行前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招股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告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殊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超过3个月。 C项,第5条规定,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换。 D项,第6条规定,发行人应确保申请文件的原始纸质文件已存档。发行人不能提供有关文件原件的,应由发行人律师提供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如原出文单位不再存续,由承继其职能的单位或作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出文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E项,第7条规定,申请文件所有需要签名处,应载明签名字样的印刷体,并由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