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黎某与吴某是台湾居民,两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债权人黎某多次催讨,但吴某始终拒绝偿还。黎某无奈,遂向高雄地方法院提出支付令申请,要求吴某还款。2000年4月15日,高雄地方法院根据黎某的申请向吴某发出支付令。吴某在法定期限内并未对该支付令提出合法的异议,因此高雄地方法院于5月18日发出确定证明书,确定该支付令已经具有强制执行力。在黎某向高雄地方法院申请执行时发现,吴某本人在台湾并没有足够的财产可供执行,其已将大部分的个人资产用于在厦门投资建厂。黎某于是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该支付令予以承认并执行。
请分析,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能否承认执行该支付令?
【正确答案】本案涉及台湾地区的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判在祖国大陆的承认与执行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早在1998年就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目的就在于充分保障台湾地区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的判决,应当在该判决生效后1年内提出。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裁定认可其效力。被认可的民事判决需要执行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此外,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裁定以及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同样适用上述规定。
本案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对于支付令能否适用上述规定审查、决定?因为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规定中,支付令效力的认可问题是一个盲点。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作出过一个批复——《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支付命令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其中肯定了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并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的审查处理应当比照《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办理。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出公告,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将上述规定固定下来。
所以,对于本案中黎某所持有的支付令,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遵照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两个规定受理并进行审查。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