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试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人大2006年研)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不动产物权变动即不动产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有时也称为物权的设定,是指人们通过法律允许的方式获取自己需要的各种财产权利。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依其物权的取得方式不同可以分为两种: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的要件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主要是基于合同而发生的物权变动,该类物权的变动不仅需要满足合同的有效要件,而且还需履行登记的手续。《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我国《物权法》对物权变动的法律规范采取的是登记生效主义,登记是物权变动的必要条件。 (2)基于非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的要件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是指因为法律规定的原因,如继承、法院生效判决、征收等事实,导致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①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发生的物权变动。依照《物权法》第28条的规定,该类情形下,物权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而取得物权。依照《物权法》第29条的规定,该类情形下,物权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③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依照《物权法》第30条的规定,该类情形下,物权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因此,对于上述基于非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只要其满足了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即可产生相应的物权变动效果。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