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因调查交通事故案件需要,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查阅或复制交通事故当事人通讯记录,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该及时、如实提供,不得伪造、隐匿、转移、销毁。”
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结合以上材料,请回答:
(1)该条例是否有权作出以上规定?
(2)如果当事人认为该规定与宪法相抵触,可以怎么做?相关部门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1)该条例无权作出以上规定。
我国《宪法》的基本权利体系中,涉及公民的“个人性基本权利与自由”的内容包括:第36条“宗教信仰自由”;第37条“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38条“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第39条“住宅不受侵犯”、第40条“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从其他国家的宪法来看,除了上述内容以外,个人性的基本权利还包括生命权、迁徙自由、隐私权等权利内容。故我国《宪法》保护公民个人的通信自由及通信秘密。
本题中的《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查阅或复制交通事故当事人通讯记录,侵犯了个人的通信自由及通信秘密的基本权利,与《宪法》相抵触,因此该条例无权作出此决定,此决定也因与上位法相抵触而无效。
(2)如果当事人认为该规定与宪法相抵触,可以提起合宪性审查。相关部门可以建议制定机关自行修改,不予修改的,可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
根据《立法法》第90条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故当公民认为该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条例》与宪法相抵触时,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审查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司法解释同宪法相抵触的,可建议制定机关自行修改;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