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公司以进口奔驰轿车向某保险代办处投保机动车辆保险。承保时,保险代理人误将该车以国产车计收保费,少收保费482元。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发现这一情况,立即通知投保人补缴保费,但被拒绝。无奈下,保险公司单方面向投保人出具了保险批单,批注:“如果出险,我公司按比例赔偿。”合同有效期内,该车出险,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全额赔偿。问:此案该如何赔偿?
保险公司应全额赔偿。理由如下:
(1)保险人误以国产车收取保费的责任不在投保人,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发现这一情况,立即通知投保人补缴保费,但被拒绝。在这一情况下,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但保险公司仍向投保人出具了保险批单,视为保险公司弃权,即放弃了合同解除权。代理人的行为在法律上应推定为放弃以进口车为标准收费的权利。
(2)保险人单方出具批单的反悔行为是违反禁止反言的,违背了最大诚信原则,不具法律效力。保险人单方出具批单变更合同,是一种将自己意志强加于投保人的行为。批单不是协商一致的结果,不能成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不影响合同的履行。
(3)《保险法》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公司不得因代理人承保错误推卸全额赔付责任。
综上所述,保险人应当按照进口奔驰轿车的保障标准全额赔付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