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
2.(1)甲种材料价格为85元/m3,甲增加材料款=500×(85-80)×(1+15%)=2875(元);由于乙种材料价格变动为:(50-40)/40=25%>5%,乙种材料应调增单价=400×40×20%×(1+15%)=3680(元);C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280+(2875+3680)/1000=286.555(元/m3)。(2)C工作的分部分项工程费=1000×286.555/10000≈28.656(万元);第3个月完成的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费用=32.4/3+28.656/3=20.352(万元)。(3)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价款=20.352×(1+10%)×85%+(9-3)/3×(1+10%)×85%-16.852/2≈12.473(万元)。
3.拟完工程计划费用=(10.8+32.4+28×2/3)×(1+10%)≈68.053(万元);已完工程实际费用=(10.8+32.4×2/3+28.656×2/3)×(1+10%)≈56.654(万元);已完工程计划费用=(10.8+32.4×2/3+28×2/3)×(1+10%)≈56.173(万元);费用偏差=已完工程计划费用-已完工程实际费用=56.173-56.654=-0.481(万元),实际费用超支0.481万元。进度偏差=已完工程计划费用-拟完工程实际费用=56.173-68.053=-11.880(万元),实际进度拖后11.880万元。
4.由于合同价中没有计入其他项目费中的任何费用,因此包括现场签证的所有其他项目费用均为签约合同价以外的调整额。其他项目调整额:(2.4+8.7)×(1+10%)=12.21(万元);甲种材料费调整额:500×(85-80)×(1+15%)×(1+10%)÷10000=0.31625(万元);乙种材料费调整额:400×40×20%×(1+15%)×(1+10%)÷10000=0.4048(万元);合同价调整额:0.31625+0.4048+12.21-12×(1+10%)=-0.26895(万元);工程实际造价=107.360-0.26895≈107.091(万元);工程竣工结算价款=107.091×(1-3%)-107.091×85%≈12.85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