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以下七种:(1) 物证、书证;(2) 证人证言;(3) 被害人陈述;(4)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 鉴定结论;(6) 勘验、检查笔录;(7) 视听资料。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问:请从理论上阐释,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材料是如何转化成定案根据的?
【正确答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的规定是立法对证据所下的定义,但是在理解刑事证据的概念时,需要注意不同的法律条文和不同的语境下“证据”一词的具体含义。有时,证据指的是证据材料,即有待查证属实的证据的原始素材。如该条中虽列举了七类证据,但这七类证据在经过审查判断之前都既可为真,也可为假,只有经过诉讼证明过程,经过反复的去伪存真的审查判断,才能最终由证据材料转化为定案根据的证据。
   案件发生后,证据材料即已客观存在,此时需要根据证据的相关性来判断哪些材料与案件事实具有实质上的关联,将能够作为证据使用,以此为根据排除那些不具相关性的证据材料,初步收集到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材料。在收集到证据材料的基础上,司法人员进行分析研究,审查判断,鉴别真伪,以确定各个证据有无证明力及证明力的大小,即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审查是指查证核实证据的真实性,判断则指确定证据的证明力。此时还需要排除那些非法证据。审查判断时不仅需要对每个证据逐一进行审查核实,判断每个证据的证明力。在此基础上把案内全部证据联系起来,进行综合分析,排除一切矛盾,找出内在联系,看是否能够得出唯一结论。其中最为关键的是在法庭审判阶段,由双方对证据公开质证和辩论,由法官根据法律作出判断,自主决定哪些证据可以采信,并据此定罪量刑,这样证据材料通过法官的认证过程就被转化为定案的根据了。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