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题

B公司是一家生产儿童饮料和食品的民营企业,生产多种儿童饮料。1998年年初,该公司总经理潘某设计生产出无须插管和打开瓶盖,只要用手一拧就可以饮用的旋转式吸管瓶盖,这项设计于1999年3月31日获得国家实用新型专利。由于其专利饮料瓶设计独特新颖,新产品推向市场后供不应求。A公司是一家食品饮料公司,见到B公司生产的饮料瓶设计新颖,便依照该样式仿制,用到自己生产的产品上。从1999年7月至2003年12月,该公司销售利用仿制的饮料瓶包装的儿童饮品1600万箱,严重挤占了B公司的市场份额。对A公司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很显然A公司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其侵犯的不是他人的著作权,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A公司的行为是非法实施他人专利,侵犯了专利权人的独占实施权,不是假冒专利的行为,因此不构成假冒专利罪。司法活动中在假冒专利罪的认定问题上,部分司法机关混淆了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与专利侵权行为的界限,对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作出了错误解释,将本应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的专利侵权纠纷作为刑事案件处理,以致造成了在审判活动中背离罪刑法定原则,使无罪之人受到刑罚处罚的严重后果。《专利法》第63条规定:“假冒争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4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行为:(1)未经许可,在其制造的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2)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3)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4)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4条的这一规定,为人们正确识别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提供了具体的判断标准。如果行为人的确实施了他人的专利一一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权,就不存在假冒他人专利的问题。因为,假冒他人专利以行为人没有实施他人专利为前提,就同一项专利来说,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是不相容的,根本不可能出现在侵犯他人专利权的同时又假冒他人专利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4条的规定确定了假冒专利罪的构成要件。本案中,A公司的行为是非法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侵犯了专利权人的独占实施权,属民事纠纷,不是假冒专利的行为,因此不构成假冒专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