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某单位投资2100万元新建办公楼,建设单位与甲施工单位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并约定电梯由建设单位供应,经建设单位同意,甲将消防工程分包给乙施工单位;施工阶段由丙监理公司实施监理。工程于2011年7月1日开工建设,消防工程于2011年4月26日通过了当地消防机构验收,整个工程于2012年5月12日验收合格,2012年5月24日投入使用。2012年8月20日夜,位于3楼的一处给排水管道由于质量缺陷,造成漏水,致使丁公司存放于该处的两台电子设备损坏,估计损失3万元。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申请消防设计竣工验收。该消防工程的保修期限是______。
  • A.自2011年4月26日起,不少于2年
  • B.自2012年5月12日起,不少于2年
  • C.自2011年5月24日起,不少于5年
  • D.自2012年5月24日起,不少于10年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解析]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水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上述保修范围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超出该范嗣的其他项目的保修不是强制的,而是属于发承包双方意思自治的领域——在工程实践中,通常由发包方在招标文件中事先明确规定,或由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另行达成约定。最低保修期限同样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发承包双方约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条例规定的期限,但可以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