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民法理论称此种权利为______。
A、
同时履行抗辩权
B、
先诉抗辩权
C、
不安抗辩权
D、
债务人抗辩权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所谓不安抗辩权,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具有法定情形无法到期履行义务,从而可以中止自己义务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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