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对乙享有2万元债权, 已到清偿期限, 但乙一直声称无能力清偿欠款, 甲调查发现, 乙享有对丁的7000元债权还有三个月 到期, 戊因赌博欠乙8000元, 乙对其享有的债权都怠于行使。 另外, 乙在一年前发生交通事故, 因事故中的人身伤害对丙享有1万元债权, 因事故中的财产损失对丙享有5000元债权, 已经到期。 对此, 对下列哪项债权甲可以行使代位权?
《合同法》 第73条规定: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合同法解释(一) 》第11条规定: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 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第12条规定: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是指基于扶养关系、 抚养关系、 赡养关系、 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 退休金、 养老金、 抚恤金、 安置费、 人寿保险、 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乙因事故中的人身伤害对丙享有的1万元债权属于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 专属于债务人本身, 故不得代位行使。 因此, C错误。 乙因事故中的财产损失对丙享有的5000元债权则并非专属于债务人, 且已经到期, 故可以代位行使。 因此, D正确。 乙对丁的7000元债权因为未到期, 也不符合行使代位权的条件。 因此, A错误。 乙对戊的8000元赌债是违法债权, 不受法律保护, 也不得代位行使。 因此, B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