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贾某系某县公安局刑警大队队长,在交往过程中,与某个体老板李某成为朋友。某日晚,刑警大队获得情报,在某歌舞厅有人进行毒品交易。贾某遂带领两名干警赶到歌舞厅,经人指认,抓获李某等三名涉嫌贩毒人员,并从李某的衣服内查获一包海洛因(内装10余小包,总重20余克),从另两人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各1包。经盘问,二人指证是李某临时招募他们向歌厅的客人贩毒的,并且是卖掉1包后到李某处再拿1包及好处费。李某见老朋友贾某带队,遂谎称自己是来听歌的,没有贩毒,毒品是刚才警察进来时混乱中有人故意放在其衣服内的,而且也根本不认识这二人。贾某明知李某是贩毒的主犯,但碍于交情,便以这二人说不出李某的基本情况、证据不足为由,将李某放行。后来李某因再次贩毒被县公安局抓获,并供认了此情况。
问:贾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

【正确答案】贾某的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
本案中,贾某是刑警大队队长,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主观上明知李某是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其利用职权将李某放走的行为将直接使李某逃避刑事追究,但仍然追求该结果的发生,具有徇私枉法的直接故意;客观上,贾某利用直接负责此案的职务便利,以证据不足放走与其有私交的犯罪嫌疑人李某,其行为属于包庇有罪的人不受追诉,因此,综合全案,贾某的行为符合徇私枉法罪的特征,应当以徇私枉法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还应当注意的是,贾某放走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李某虽然当时已经因涉嫌贩毒被公安人员控制人身自由,但此状态不属于“在押”状态。另外,由于还未进入立案程序,所以刑事诉讼程序实际上并未启动,因而,李某不属于私放在押人员罪的犯罪对象,即不属于被告人、罪犯中的任何一种,故此,贾某的行为不能定私放在押人员罪。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