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正确地认识和建立国有企业与国家或政府之间的关系,是国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其经营管理普遍步入良性轨道的关键所在。我国的市场经济和企业法治的顺利发展,亟须从法律和观念上区分国家或政府的三种角色:国有资产的“总老板”或抽象所有权人、国有资产的具体“老板”或出资者(股东)和社会经济管理者。在三种角色设置中,不得有利益冲突,角色扮演不得错位,担当角色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具有可问责性,并在角色定位准确、清晰的基础上落实责任。
(1)政府作为国资“总老板”与国有企业、公司的关系。
国家作为国有财产的统一、唯一的所有者,享有、履行“总老板”职能,体现在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中。“总老板”职能属于公共管理职能,要通过各级财政部门和审计、检察等监督机关,监督各具体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主体管理经营好其占有的国有资产,督促它们在投资于企业的情况下依法当好“老板”和股东,制定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并督促贯彻实施,但不得超越或代替国有企业或公司的具体股东的地位而干预企业的决策和经营管理。因此,政府不能集这一职能和具体“老板”的职能于一身,否则就会出现自己监督自己的利益冲突。
(2)政府作为具体“老板”与国有企业、公司的关系。
国企的资本、股份属于国家所有,但需由具体的国有企事业、机关、团体来充当出资人或股东,不能由其他主体越俎代庖。否则,使具体的出资人或股东形同虚设,就架空了企业、公司法固有的权利制约机制,国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也就无从谈起了。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在某级政府决定投资经营的情况下,应当授权或指定某具体政府部门或机构、企业作为具体的出资者或股东,由其依照企业、公司法行使出资者或股东的权利,其他国家机关均不得借所有者身份行使具体出资者或股东的职能。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团体决定投资于企业的情况下更应如此。
(3)政府作为社会经济管理者与国企的关系。
政府作为社会经济管理者,应为中立、公正、权威的裁判,一视同仁地对待各市场主体或被管理主体,不应有所偏袒或歧视。政府不能角色错位,集裁判员和运动员身份于一身。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