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煤矿拥有乙钢厂普通债权40万元,现乙钢厂被宣告破产,管理人查明甲煤矿尚欠乙钢厂20万元运费未付。管理人预计破产清偿率为50/%;甲煤矿要求抵销债务。债权人会议各方为甲煤矿的债权发生争执。下列哪一观点是正确的?(  )
   A.甲煤矿可以抵销20万元债务,并于抵销后拥有10万元破产债权
   B.甲煤矿可以抵销20万元债务,并于抵销后拥有20万元破产债权
   C.甲煤矿必须偿还20万元债务,并拥有40万元破产债权
   D.甲煤矿在抵销后无须偿还债务,也不拥有破产债权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破产抵销权的行使
   《破产法》第40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债权人经债务抵销以后,对债务人还有剩余债权的,应当作为普通债权通过清算程序受偿。因此,本题中,甲煤矿和乙钢厂的抵销额是20万元,而甲煤矿还有20万元剩余债权未得到清偿。该20万元应作为普通债权处理,故B项正确,其余三项错误。须注意的是,破产抵销权的行使,是原债权额的抵销,不受预期破产清偿率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