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论第一审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关系。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答案一:从民事诉讼的角度作答:
第一审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所适用的基础程序。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以及非简单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基于程序选择权所适用的简便易行的程序。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其中普通程序是一种基础性审判程序。
(1)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之间的选择适用关系。根据相关规定,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协议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协议选择适用普通程序。因为当事人协议选择程序适用体现了私权处分原则,但是其处分的行使不得影响诉讼效率,也不得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2)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之间的转化关系。人民法院已经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不得转化为简易程序。但是,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定情形下,可以转化为普通程序,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当事人对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
答案二:从刑事诉讼法角度作答
(1)适用范围方面的关系。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基本程序,简易程序是在第一审普通程序基础上的简化,只适用于那些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的刑事案件。其目的在于提高诉讼效率,便于司法机关集中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
(2)庭审程序方面的关系。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在简易程序中大部分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简、从略,通过诉讼环节的简化提高庭审效率,迅速结案。但是在简易程序中,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3)在期间和送达方式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送达起诉书至开庭审判的时间,不受《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1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和辩护人的限制。在开庭审判前,人民法院在通知有关诉讼参与人开庭的时间、地点时,可以用简便方式进行,记录在卷即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可以延长至1个半月。这比公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期限要短。
(4)审判组织方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只能由合议庭进行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对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5)在转化关系方面。简易程序可以或者应当转化为普通程序,即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被告人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应当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但是,普通程序不能转化为简易程序。
(6)在法律效力方面。两种程序的裁判,都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上诉、抗诉。
(7)公诉、自诉案件方面。两种程序既可以适用于公诉案件,也可以适用于自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