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7年1月,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合伙经营一家电器商店,分别出资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合伙字号“富贵”。合伙协议约定,由赵某充当商店经理,但超过10万元的买卖须事先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还约定了一条“保底条款”,即钱某每年至少应获得3000元的分红,多赚多分。同年3月,赵某与冷山厂达成一份协议,约定:富贵商店购买冷山厂生产的“冰冰”牌冰柜30台,价款12万元。此前冷山厂尚欠富贵商店一笔货款约3万元,因此两相冲抵,富贵商店实际只需支付冷山厂9万元。赵某认为交易额未超过10万元,故未事先征求其他合伙人的意见。同年4月,王某投资1万元加入合伙。后富贵商店因冰柜滞销,周转资金不足,无力偿还冷山厂货款,冷山厂遂诉至法院。经查,富贵商店现有资产8万元。根据以上情况,请回答下列问题。
【正确答案】赵某与冷山厂签订的合同有效。《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王某应承担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新入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是,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富贵商店以其全部资产清偿冷山厂债务后,冷山厂可就未获清偿的1万元向任意一个合伙人请求偿还。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