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在本案中被告人马某携带凶器,在公共场所公然夺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依法已转化为抢劫罪。抢劫罪是否既遂取决于行为人是否劫得财物。在本案中,从表面上看,马某确实把提包从陈某的手中抢了过来,似乎已经“劫得了财物”并构成既遂。但是必须注意的是,这里的“劫得财物”应当从实质上来理解。尽管提包在马某的手中,但却并没有逃离陈某的视线,所以应认定马某并没能完全的控制它,陈某仍在一定程度上保留着对自己提包的控制。所以只要还没有离开现场,还没有消失在陈某的视野之外,马某的行为就不构成既遂。所以本案中马某构成抢劫罪未遂,答案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