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某年9月,珊珊纺织机械公司(以下简称中方)拟与日本新意公司(以下简称外方)在我国境内共同组建一家合资企业,双方达成以下主要意向: (1)合资企业投资总额为4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200万美元,其中外方出资102万美元,占51/%,中方出资98万美元,占49/%。 (2)中方以其经依法评估和有关机关确认的机器设备、厂房、办公楼、土地使用权出资(其中办公楼已为其下属企业借款用做抵押),外方以某专利技术(作价50万美元)和美元现金出资。 (3)合资企业成立后,由董事会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适当增减注册资本。 (4)合资企业成立后,若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有利于纠纷解决的宗旨协商适用中国或者日本的法律。 请问:上述内容有无不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之处?若有,请分别指出,并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1)在合资企业投资总额和股本比例不变的前提下,注册资本数额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合资企业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420万美元之间的,注册资本应为210万美元。本题中,合资企业投资总额为380万美元,注册资本仅为200万美元,所以不合法。 (2)合营各方出资的资产种类有不符合法律规定,外方符合法律规定,中方则有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根据有关规定,合营各方可以自己所有的机器设备、建筑物、现金、无形资产出资,但不得以其已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为出资。本题中,中方以其设定抵押的办公楼作为出资,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3)依照有关规定,合资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必须经审批机关批准,修改合营企业章程,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本题中,合营各方约定由董事会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适当增减注册资本,不合法。 (4)合营各方在解释或者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时发生争议的,应当尽量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经过协商或者调解无效的,提请仲裁或者司法解决。本题中,“若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有利于纠纷解决的宗旨协商适用中国或者日本的法律”的约定不合理。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