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试述刑事诉讼证据的本质特征。
【正确答案】刑事诉讼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刑事证据与一般意义的证据不同,其本质特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l)证据的客观性。所谓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事实必须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而遗留下来的、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证据的客观性的根据有二:一是由刑事案件本身的客观性决定的,任何一种犯罪行为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内发生的,只要有行为的发生,就必须留下各种痕迹和印象,即使行为诡秘,甚至毁灭证据,也还会留下毁灭证据的各种痕迹。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实在。二是马列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哲学告诉我们,对刑事证据的认识,同对任何事物的认识一样,必须坚持物质存在第一、认识第二的基本原理,按照这一基本理论的要求,从刑事证据的来源考察,其客观性是必然存在的。没有客观存在为依据的任何一种陈述,都是谎言,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从这种意义上讲,客观性就是审查判断证据的一条基本标准。当然,证据经过司法工作人员、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收集,必然含有收集主体的主观因素,如要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讯问证人并制作笔录,实物证据要加以固定、保存,现场勘验也要制作笔录等。但司法工作人员、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主观因素不能歪曲客观,不能因此而改变证据客观性的本质属性。总之,刑事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客观性是刑事证据最基本的因素和特征,承认和认识刑事证据的客观性,就不能把个人主观的判断,或人们的想象、假设、推理、臆断、虚构等作为定案的证据来使用。有的材料没有准确来源,例如匿名信、小道消息、马路新闻、道听途说等等,由于无法进行查证,不具备客观真实性,当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证据的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并因此对证明案情具有实际意义。证据对于案件事实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取决于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以及联系的紧密强弱程度。这就是说,证据不仅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且必须是与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的事实。 证据之所以有关联性,是由于证据是伴随着刑事案件的发生而形成的,所以,它和案件事实之间应当具有必然的客观联系。例如,犯罪分子在作案后可能会遗留下与工具相吻合的痕迹。这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而产生的后果,行为的工具和痕迹就是本案的重要物证。由此可见,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之存在是证据具有证明力的关键所在,在收集判断证据和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过程中,必须紧紧把握住证据的关联性,才能使案情真相大白。 在办案的过程中,正确地认识和理解证据的关联性,必须注意以下几点:①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是客观存在的,其联系是不以办案人员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办案人员分析认识这种联系时,既不能主观臆造,又不能牵强附会,更不能强加,否则就会导致冤假错案。②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关联的形式、途径和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在联系的范围上,有时间和空间之分;在联系的途径上,有直接关联和间接关联之分;在联系的规律上,有的是因果关系的必然关联,个别情况是偶然的巧合而形成的偶然关联;在联系的功能和作用上,有肯定关联和否定关联。③确定证据的关联性是一个非常重要又极为复杂的问题。因为有的事实比较明显容易判明;有的事实比较复杂不大容易判明;有的事实需要经过仔细的检查、辨认、检验和鉴定才能确定;有些言词证据,由于每个作证主体的背景不同、同本案的关系不同,所提供的证据的关联性的确定,要经过对比、分析、推理、实物验证等等。只有正确地解决证据的关联性,在侦查阶段才能明确调查和收集证据的方向和范围,保证及时收集各种证据,查明案件真相;在起诉和审判阶段,才能防止错案,保证起诉和判决的质量。 (3)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也叫证据的许可性。是指对证据必须依法加以收集和运用,包括:收集、运用证据的主体要合法,每个证据来源的程序要合法,证据必须具有合法形式,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证据的合法性,是证据客观性和相关性的重要保证,也是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条件。 为了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刑事诉讼法对于收集证据、固定和保全证据、审查和判断证据、查证核实证据,等等,都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制度。只有司法工作人员以及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等才有权收集证据、审查和运用证据。而且,他们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去收集、固定、保全和审查运用证据,并且经过查证属实之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我国法律规定严格禁止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刑事诉讼法第43条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但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用违法的方法收集的材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用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属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也作了同样规定。可见两者的司法解释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仅限于言词证据范围。 关于非法证据的可采性。各国的做法也不一致,例如英美法系各国,特别是美国,严禁采用非法证据作为定案的根据,美国宪法修正案第4条规定,采用非法搜集、扣押的手段得来的证据,不允许采纳。在英国,采用非法手段获取的言词证据必须予以排除,实物证据可否采纳由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裁量决定。大陆法系国家对非法证据的态度与英国基本相似;采用非法手段获取的言词证据通常必须予以排除:案件危害较小,违法行为程度较重的通常必须予以排除;案件危害较大、违法行为程度较轻的,经法官查证属实可以采用。 证据的合法性既关系到证据能力问题,更关系到证据的证明力,即证据的证明作用和价值,它是证据和客观性和关联性的法律保障。因此,作为诉讼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基本属性。这三个属性是互相联系、缺一不可的。客观性和关联性涉及的是刑事证据的内容,合法性涉及的是刑事证据的形式。刑事证据的内容需要通过诉讼程序来审查、检验和鉴定。合法性是刑事证据真实性和相关性的法律保证。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正确说明了刑事证据的基本属性,表明了刑事证据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只有这样来理解刑事证据的概念,才能明确什么样的事实可以作为证据,哪些人有权收集、审查和运用证据,应当怎样去收集和审查证据。正确认识和理解刑事证据的概念,就为正确运用刑事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指明了方向和途径。证据的三个基本特征,实际上就是我们收集、审查和判断每一个证据的基本标准,掌握了这三项标准,判明整个案件事实真相就有了可靠的基础。否则,就可能一错百错,最终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