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张三有一只手表在旅游期间遗失,另一游客李四拾得后以市价卖给了王五,王五又赠给自己的女友。两年半前张三已经得知了以上事实,期间曾经向李四主张过赔偿损失,但未果。请问下列判断错误的是?( )
A.假设李四没有卖给王五而一直持有该手表,则张三仍然可以请求李四返还该手表
B.现在张三有权利要求王五或者王五的女友返还该手表
C.现在张三可以请求李四进行损害赔偿
D.王五的女友已经取得手表的所有权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解析] 《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本题中张三作为手表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遗失物,并且不受时效的限制。因此选项A的表述是正确的。李四将手表卖给王五后,张三有权在其知情的2年内向王五请求返还手表,现在已经过了两年半,因此张三丧失追回权,2年后王五取得了手表的所有权。因此B选项错误。既然王五取得了手表的所有权,王五的女友当然可以通过赠与取得手表的所有权,所以选项D的表述是正确的。题中,张三曾经向李四主张过赔偿损失,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因此现在张三可以请求李四进行损害赔偿。故选项C的表述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