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10年9月,甲和乙合作共同研制出一种节能环保电池,2010年11月底,甲移民到新加坡。2011年3月11日,乙以50万元的价格将该节能环保电池专利申请权转让给丙。2011年3月20日,丙以书面形式向中国知识产权局提交了该节能环保电池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该局于丙寄出申请的第15日收到其申请。2011年10月26日,该项实用新型节能环保电池被授予专利权,丙取得专利权后即缴纳了年费。2011年11月12日,丙发现丁有限公司生产的电池的产品和包装上标注了其节能环保电池的专利号,于是以丁有限公司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 该节能环保电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谁?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该节能环保电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甲和乙两人。根据合同法律制度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案例中,甲和乙合作共同研制出一种节能环保电池,故专利权归甲、乙两人共有。
【答案解析】
问答题 我国《专利法》对转让专利申请权有哪些程序性规定?
【正确答案】根据专利法律制度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如果另有戊在2011年3月11日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则专利权授予谁?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其专利权应授予戊。根据专利法律制度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先后在同一或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以相同或类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权授予申请在先的人。申请先后的确定以申请日为准。案例中,戊的申请日期为2011年3月11日,而丙的申请日期为2011年3月20日。故应授予戊。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假设甲在2011年回国时得知丙实用新型专利一事,则其能否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甲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根据专利法律制度规定,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已经取得的专利权因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根据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请求,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核后均可被宣告无效。案例中,乙未经甲同意就将专利申请权转让给丙,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甲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无效。
【答案解析】
问答题 法院对丙与丁有限公司案应如何处理?有关专利管理工作部门对丁有限公司的行为可否给予行政处罚?如果可以,则可以给予哪些行政处罚?
【正确答案】①法院应判决丁有限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支持原告的请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②有关专利管理部门对于丁有限公司的行为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下的罚款。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