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厂与乙厂签订一份水泥买卖合同,甲厂向乙厂购买水泥10吨,双方约定在乙厂所在地交货。在乙厂装货时,乙厂工作人员装了12吨,甲厂提货员也未发觉。在返回甲厂途中,汽车翻入河中,水泥全部灭失,甲厂应向乙厂支付多少吨水泥的价款?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涉及对善意情况下不当得利构成要件的理解问题。依《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在得利人和失利人之间形成不当得利之债。本案中,乙厂多装了2吨水泥,但甲厂在运货途中发生货损,对该货损甲厂不存在过失。因此,甲厂未实际得利,且对失去的利益没有过错,故甲厂与乙厂之间未形成不当得利之债。对于2吨水泥的损失,依民法理论,甲厂与乙厂之间未形成不当得利之债,故不存在不当得利的返还问题,应由甲厂自己承担。故本题答案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