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下列情形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是( )
招标者与投标者相互串通抬高标价的
处理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商品的
以歧视性语言进行商品宣传的
地方政府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的
解析:“不属于不正当竞争”的界定: ①销售鲜活商品; ②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③季节性降价; ④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