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朱某受某炼油厂的指派,在本县范围内收购花生4万公斤,厂方提供了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朱某收购后未向税务机关纳税。县税务局知悉后即作出决定,朱某须缴纳增值税10000元。朱某不服,认为自己接受炼油厂指派,与该厂是委托关系,其税款应由厂方缴纳。县税务局未采纳朱某的意见,坚持要求朱某缴纳。
单选题 24.在此情况下,朱某不服,应当如何处理( )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单选题 25.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多长时间内作出决定( )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单选题 26.如果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改为由炼油厂缴纳税款,炼油厂与朱某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单选题 27.县税务局在诉讼过程中收集证据证明朱某与炼油厂确系委托代理关系。这种做法法律允许吗( )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单选题 28.案件审理期间,如果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该如何处理( )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