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因合同纠纷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一次开庭后,甲公司的代理律师发现合议庭首席仲裁员苏某与乙公司的老总汪某在一起吃饭,遂向仲裁庭提出回避申请。关于本案仲裁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三第50题)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解析:选项A错误。根据《仲裁法》第36条规定,仲裁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本题中,苏某是首席仲裁员,不是仲裁委员会主任,所以仍然属一般仲裁员的回避范畴,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其是否回避,只有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的回避才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选项B错误。根据《仲裁法》第37条第1款规定,仲裁员在回避后,应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但合议庭并不需要都重新组成,只要更换被回避的仲裁员即可。 选项C错误。根据《仲裁法》第37条第二款规定,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员后,已经进行的仲裁程序可以据当事人申请重新进行或由仲裁庭自行决定重新进行,但不必然继续进行。 选项D正确,理由同上。已经进行的仲裁程序可以据当事人申请重新进行或由仲裁庭自行决定重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