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我国华东某公司以CIF术语于2013年5月 从澳大利亚进口巧克力食品2000箱, 以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为支付方式, 目的港为上海。 货物从澳大利亚某港口装运后, 出口商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及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议付货款。 货到上海港后, 经我方公司复验后发现下列情况:
(1) 该批货物共有8个批号, 抽查16箱, 发现其中2个批号涉及300箱内含沙门氏细菌超过进口国标准;
(2) 收货人实收1992箱, 短少8箱;
(3) 有21箱货物外表情况良好, 但箱内货物共短少85公斤。
试分析, 进口商就以上损失情况应分别向谁索赔, 为什么?

【正确答案】

进口商常常因为货物的品质、 数量、 包装等不符合合同的规定, 而需向有关方面提出索赔。 根据造成损失原因的不同, 进口索赔的对象主要有三个: 即向卖方索赔、 向轮船公司索赔和向保险公司索赔。 进口索赔时,需要提供充足的证据。 如证据不足、 责任不明或与合同索赔条款不符, 都有可能遭到理赔方的拒绝。
(1) 在第一种情况下, 如果合同中已明确注明货物必须符合进口国的衡量标准, 则货物由于不符合规定而导致的损失应由出口方赔偿, 反之则应由进口方自行承担。
(2) 在第二种情况下, 鉴于该案例中船公司签发的是已装船清洁提单, 无不良批注, 说明装船时数量无误,因此短少的数量应由船公司负责, 但如果已经投保了一般附加险, 则可以以“偷窃提货不着险” 向保险公司索赔。
(3) 在第三种情况下, 由于船公司只负责审查货物外表情况是否良好, 货物件数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其没有义务核实货物实质情况, 所以货物内在瑕疵问题所导致的损失应向出口方索赔。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