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X公司系甲、乙二人合伙依法注册成立的公司,以钢材批发零售为营业范围。丙因自己的公司急需资金,便找到甲、乙借款,承诺向X公司支付高于银行利息5个百分点的利息,并另给甲、乙个人好处费。甲、乙见有利可图,即以购买钢材为由,以X公司的名义向某银行贷款1000万元,贷期半年。甲、乙将贷款按约定的利息标准借与丙,丙给甲、乙各10万元的好处费。半年后,丙将借款及利息还给X公司,甲、乙即向银行归还本息。关于甲、乙、丙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乙构成高利转贷罪,丙无罪
   B.甲、乙构成骗取贷款罪,丙无罪
   C.甲、乙构成高利转贷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丙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D.甲、乙构成骗取贷款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丙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甲、乙构成高利转贷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丙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首先,甲、乙不构成骗取贷款罪。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10条新增的《刑法》第175条之一的规定,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甲、乙虽以购买钢材的虚假理由,以X公司的名义从某银行贷款1000万元,但是并没有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而是按期归还本息,因此其行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但是二人的行为却构成了高利转贷罪。根据《刑法》第175条的规定,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丙因自己的公司急需资金,便找到甲、乙借款,并承诺向X公司支付高于银行利息5个百分点的利息,甲、乙见有利可图,便编造理由从银行申请到贷款后转借给丙,并于半年后获得高额利差收益。因此其行为符合高利转贷罪的构成要件。为了获得转贷资金,丙给甲、乙各10万元好处费,属于《刑法修正案(六)》第8条(《刑法》第164条第1款)规定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应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而甲、乙身为公司人员,收受10万元好处费的行为属于《刑法修正案(六)》第7条(《刑法》第163条)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和“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因此答案C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