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考点] 遗赠的执行
[解析] 丙是甲、乙的堂妹,即刘大妈丈夫的侄女,不在刘大妈遗产法定继承入的范围之内,因此,丙无权依法继承刘大妈的遗产。所以,选项A是错误的。而丙是否有权获得刘大妈的遗产,应依法确定,而不是由刘大妈的子女甲、乙决定。所以,选项D也是错误的。根据《继承法》第25条的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丙作为受遗赠人,在刘大妈生前就知道自己受遗赠,却在刘大妈死亡后第70天才提出要求,显然丙在知道自己受遗赠后的2个月内没有表示接受,依法应视为丙放弃了受遗赠,当然就无权获得遗嘱指定的财产。所以B选项是错误的,只有C选项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