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2011年真题)2007年5月,甲向乙借款10万元。同年10月,乙要求甲在2008年10月1日前还款,甲同意。后甲未按期还款。2008年11月1日,甲请求乙将还款期限延长1年,乙未同意。因甲迟迟未还款,乙拟提起诉讼。本案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是( )。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规定,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诉讼时效中断。据此,本题中,甲在2008年11月1日请求乙延长还款期限,则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应当从2008年11月1日的次日起算。可见,选D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