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情:2007年2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资设立北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持股比例各20%;甲、乙各以100万元现金出资,丙以私有房屋出资,丁以专利权出资,戊以设备出资,各折价100万元;甲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公司前五年若有利润,甲得28%,其他四位股东各得18%,从第六年开始平均分配利润。
至2010年9月,丙的房屋仍未过户登记到公司名下,但事实上一直由公司占有和使用。
公司成立后一个月,丁提出急需资金,向公司借款100万元,公司为此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议如下:同意借给丁100万元,借期六个月,每月利息一万元。丁向公司出具了借条。虽至今丁一直未归还借款,但每月均付给公司利息一万元。
千山公司总经理王五系甲好友,千山公司向建设银行借款1,000万元,借期一年,王五请求北陵公司提供担保。甲说:“公司章程规定我只有300万元的担保决定权,超过了要上股东会才行。”王五说:“你放心,我保证一年到期就归还银行,到时候与你公司无关,只是按银行要求做个手续。”甲碍于情面,自己决定以公司名义给千山公司的贷款银行出具了一份担保函。
戊不幸于2008年5月地震中遇难,其13岁的儿子幸存下来。
北陵公司欲向农业银行借款200万元,以设备作为担保,银行同意,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2010年5月,乙提出欲将其股份全部转让给甲,甲愿意受让。
2010年7月,当地发生洪水灾害,此时北陵公司的净资产为120万元,但尚欠万水公司债务150万元一直未还。北陵公司决定向当地的一家慈善机构捐款100万元,与其签订了捐赠合同,但尚未交付。
问题:
问答题
北陵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公司前五年利润分配的内容是否有效?为什么?
【正确答案】有效。《公司法》允许有限公司章程对利润作出不按出资比例的分配方法。
【答案解析】[解析] 有限责任公司的利润分配
[解析] 《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可见,《公司法》允许有限公司章程对利润作出不按出资比例的分配方法,故北陵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公司前5年利润分配的内容有效。
问答题
丙作为出资的房屋未过户到公司名下,对公司的设立产生怎样的后果?在房屋已经由公司占有和使用的情况下,丙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不影响公司的有效设立。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解析】[解析] 发起人未按期缴纳出资的责任
[解析] 《公司法》第26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可见,出资不到位并不影响公司的设立,只是该股东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并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本题中,首先,丙以非货币财产房屋出资,因此应当办理房屋的所有权转移手续,即将房屋过户给公司;其次,公司于2007年2月成立,公司章程约定丙的出资缴纳期限必须在2年以内,即2009年2月之前,但2010年丙作为出资的房屋仍未过户给公司,丙违反了其出资义务,因此,丙除应当足额缴纳出资外,还应向其余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问答题
丁向公司借款100万元的行为是否构成抽逃注册资金?为什么?
【正确答案】不构成。经过股东会决议,签订了借款合同,形成丁对公司的债务。
【答案解析】[解析] 股东抽逃出资
[解析] 《公司法》第36、216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抽逃出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需追究相关当事方的刑事责任。但何谓“抽逃出资”,《公司法》和《刑法》均未予明示。但要构成抽逃出资,以下几点条件是必须满足的:(1)主体是公司的股东;(2)主观上,该股东有抽逃出资的故意;(3)客观上,该股东在公司验资成立后抽逃出资,通常是暗中偷偷进行的。本题中,丁主观上无抽逃出资的故意,客观上其借款行为并不是暗中偷偷进行的,且北陵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丁的借款,并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利息和还款期限。因此丁的借款行为不构成抽逃注册资金。
问答题
北陵公司于2010年8月请求丁归还借款,其请求权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什么?
【正确答案】未超过。因为丁作为债务人一直在履行债务。
【答案解析】[解析] 诉讼时效
[解析]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丁与北陵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开始于2007年3月,2010年8月北陵公司请求丁还款看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但由于丁一直按期支付利息,因此北陵公司对丁的债权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原因如下:
第一,利息,是债务本金的法定孳息。债务人支付利息的行为,实质上是建立在债务人对全部债务本金以及利息已经认可的基础之上的。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如果不存在借款合同,就无法理解一个理性而正常的人支付利息的行为。因此,丁支付利息的行为实际是对其与北陵公司之间借款合同的承认和继续履行。
第二,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借款合同到期后,债务人继续使用这笔借款,并按约支付利息,债权人也没有催要还款、没有提出异议,那么可以认定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但此时该借款合同为不定期合同。债务人可以随时偿还借款,债权人也可以随时催告债务人并要求其在合理的限期内还款,自限期届满之日起重新计算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因此,借款合同到期后,债务人继续支付利息的行为在事实上续展了借款合同。北陵公司与丁之间的借款合同在2007年9月即转为不定期合同,债权人北陵公司可以随时主张债权,其于2010年8月催告债务人丁还款,诉讼时效才刚刚起算,因此北陵公司的债权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问答题
北陵公司是否有权请求法院确认其向建设银行出具的担保函无效?为什么?
【正确答案】无权。因保证合同是甲与银行之间的合同。
【答案解析】[解析] 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越权对外担保
本题的参考答案中给出的原因不对。因为该担保函是甲以公司名义作出的,保证合同的当事人为北陵公司与建设银行。答案应为:无权。因北陵公司的章程仅产生对内效力,而对善意第三人建设银行没有约束力,同时甲作为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其行为已经构成表见代表,因此该担保函有效,北陵公司无权要求法院确认其向建设银行出具的担保函无效。
[解析] 根据《公司法》第11条,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其对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是没有约束力的。因此虽然北陵公司的章程规定“甲只有300万元的担保决定权,超过了要由股东会决议才行”,但债权人建设银行并不知道北陵公司的这条内部规定,因此该规定对其没有约束力,甲的行为构成表见代表,因此北陵公司须承担该笔债务保证的法律责任,而无权请求法院确认其向建设银行出具的担保函无效。
《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同时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舰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对于甲的行为给北陵公司造成的损失,应由甲承担赔偿责任。
问答题
戊13岁的儿子能否继承戊的股东资格而成为公司的股东?为什么?
【正确答案】能够。因为公司法并未要求股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答案解析】[解析] 股东的资格
[解析] 《公司法》对于自然人股东并无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要求,自然人股东可以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题中,北陵公司的章程在此方面并无限制,因此戊13岁的儿子作为戊的继承人自然可以继承戊的股东资格而成为公司的股东。
问答题
如北陵公司不能偿还农业银行的200万元借款,银行能否行使抵押权?为什么?
【正确答案】能够。没备抵押可以不办理登记。
【答案解析】[解析] 抵押权的成立
[解析] 《物权法》第18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该法第188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见,北陵公司以设备作为担保,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只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不影响抵押权的行使,因此银行可以行使抵押权。
问答题
乙向甲转让股份时,其他股东是否享有优先受让权?为什么?
【正确答案】不享有。因为不是对外转让。
【答案解析】[解析]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解析] 此处应将“股份”改为“股权”。《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可见,乙向股东甲转让股权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转让股权,不是对外转让,故不需经其他股东同意,其他股东也不享有优先受让权。
问答题
北陵公司与当地慈善机构的捐赠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万水公司可否请求法院撤销北陵公司的上述行为?为什么?
【正确答案】有效。万水公司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北陵公司的捐赠行为,因其不履行债务而无偿转让财产,损害了万水公司的利益,符合《合同法》关于债的保全撤销权的条件。
【答案解析】[解析] 债权人的撤销权
[解析] 北陵公司与当地慈善机构的捐赠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其有效。只是根据《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娃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题中,北陵公司尚欠万水公司债务,在无力归还的情况下决定向慈善机构捐款,损害了万水公司的利益,符合不履行债务而无偿转让财产的情况,故万水公司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北陵公司的捐赠行为。而在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前,该赠与合同有效。此处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法》第186条第2款仅限制了赠与人的撤销权,与此处债权人撤销权并不相同,考生不应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