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和乙公司签订了二手汽车买卖合同,约定在6月30号由乙公司将汽车交付,价款为4万元,甲先交付定金5000元,交付定金后一个月内付清余款。合同还约定,乙公司晚交车一天,扣除车款50元,甲晚交款一天.多交车款50元;任何一方有其他违约情况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6000元。合同订立后,该汽车因前往异地运货不能准时交付,且在异地运输过程中,车尾受到撞击致损,乙公司对其进行了修理。7月15日,乙才将车交付甲,但甲在8月10日发现该车与约定的质量不符,多处零部件出现严重问题。甲遂请求退还该车,并要求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支付6000元违约金、赔偿其因此不能履行对第三人的运输合同而造成的经济损失3000元。
问:
(1)现在汽车的所有权归谁?
(2)卡车受到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3)甲能否要求乙赔偿因此不能履行对第三人的运输合同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4)甲能否请求乙支付违约金并双倍返还定金?
(5)甲能否同时请求乙支付6000元违约金和每天50元的迟延履行违约金?

【正确答案】(1)现在该汽车的所有权归属于甲。因为根据《物权法》第6条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第24条的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乙将汽车交付于甲,汽车的所有权就转移至甲。
(2)卡车的损失应该由乙承担,根据《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
(3)甲能要求乙赔偿因不能履行对第三人的运输合同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赔偿损失额范围包括可期待利益的赔偿。
(4)甲不能请求乙支付违约金并双倍返还定金。根据《合同法》116条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因此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并存适用,只能选择其一。
(5)甲能同时请求乙支付6000元违约金和每天50元的迟延履行违约金。根据《合同法》114条的规定,当事人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后,还应履行债务。因此迟延履行违约金(迟延履行违约金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而承担的合同违约金)具有惩罚的性质,而一般意义上的违约金(一般违约金是指除迟延履行违约金外,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和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而应承担的违约金)具有补偿的性质,二者在性质上并不相同,因此可以同时适用。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