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时值雾霾多发季节,甲、乙、丙和丁四人见有利可图,大喜,成立一家专门制造高档口罩的有限责任公司,甲出资30万元、乙出资20万元设备,丙以其专利技术作为出资,评估为15万,丁以其房屋出资,评估为35万元。甲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与戊签订买入生产机器的合同,乙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公司向申买入生产原材料。根据公司法以及司法解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正确答案】 A、C、D
【答案解析】[考点] 出资额和公司成立过程产生的债务的负担问题[解析] 原我国《公司法》的第27条第3款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30%,现已将该条文删除,对于货币出资额没有限制,A符合法律的规定,所以A正确。新修订的公司法取消了关于分次缴清时,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的限制。所以B是错误的。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条第1款,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合同相对人请求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C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3条第1款,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责任是允许的。所以D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1)依然是设计新旧公司法的考查,必须完全理解,现行公司法对货币出资额没有了限制,不管比例是否满足注册资本的30%,都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2)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为设立公司的产生的债务应该由公司来继受。但是发起人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订立的合同时,类比适用隐名代理的规定可以理解该处的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