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而多方筹措资金,其中,以厂房作抵押向乙银行借款200万元,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以其2套机器设备(进口、国产各1套)作抵押向丙信用社借款100万,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但未进行抵押登记。甲公司还向生意伙伴个体老板丁借款30万,未提供任何担保。抵押期间,甲公司为临时资金周转之需将抵押给丙信用社的国产机器设备出售给戊公司,并完成交付,但未告知戊公司该机器设备已设立抵押的情况。 后来,甲公司因其产品滞销回款受阻而无力偿还上述三笔到期借款。于是,乙银行和丙信用社均主张实现抵押权。丁因多次催讨借款无果,强行开走甲公司的一辆奥迪轿车,以迫使甲公司偿还借款。乙银行和丙信用社在主张实现抵押权时发现:甲公司用来抵押的厂房和进口机器设备已被法院查封,原因是甲公司拖欠己公司货款被起诉,且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甲公司的国产机器设备则已被其出售给戊公司。 请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下列关于国产机器设备权利变动及行使的说法中,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有( )。
【正确答案】 A、C、D、E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抵押权的设立、权利的取得。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选项A、C正确。权利的继受取得,是指自前手权利人处承受而来的权利取得,戊公司通过买卖合同取得国产机器设备所有权,属于继受取得。所以选项D正确。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所以选项B错误,选项E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