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解析] 发明专利申请的答复和修改
[解析] A.根据《专利审查指南2010》2-8-5.2.2.1“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的规定,选项A正确。
B.C.根据《专利审查指南2010》2-8-5.2.3.1“不允许的增加”之(6)的规定,以及《专利审查指南2010》2-10-3“化学发明的充分公开”之3.4“关于实施例”中规定:“……(2)判断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以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为准,{{U}}申请日之后补交的实施例和实验数据不予考虑{{/U}}。”修改时不得补入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实施例或者实验数据,这些补入内容在判断公开充分时也不予考虑。故选项B、C错误。
D.《专利审查指南2010》2-2-3.2.1“以说明书为依据”中规定:“……{{U}}但是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存在一致性的表述,并不意味着权利要求必然得到说明书的支持{{/U}}。只有当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时,记载该技术方案的权利要求才被认为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专利审查指南2010》2-10“关于化学领域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之1“引言”中规定:“化学领域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存在着许多特殊的问题。例如,在多数情况下,{{U}}化学发明能否实施往往难以预测,必须借助于试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得到确认{{/U}};有的化学产品的结构尚不清楚,不得不借助于性能参数和/或制备方法来定义……”《专利审查指南2010》2-10-3“化学发明的充分公开”之3.4“关于实施例”中规定:“{{U}}由于化学领域属于实验性学科,多数发明需要经过实验证明,因此说明书中通常应当包括实施例{{/U}},例如产品的制备和应用实施例。(1)说明书中实施例的数目,取决于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的概括程度,例如并列选择要素的概括程度和数据的取值范围;在化学发明中,根据发明的性质不同,具体技术领域不同,对实施例数目的要求也不完全相同。一般的原则是,应当能足以理解发明如何实施,并足以判断在权利要求所限定的范围内都可以实施并取得所述的效果。”《专利审查指南2010》2-2-2.2.6“具体实施方式”中规定:“当一个实施例足以支持权利要求所概括的技术方案时,说明书中可以只给出一个实施例。{{U}}当权利要求(尤其是独立权利要求)覆盖的保护范围较宽,其概括不能从一个实施例中找到依据时,应当给出至少两个的不同实施例,以支持要求保护的范围。当权利要求相对于背景技术的改进涉及数值范围时,通常应给出两端值附近(最好是两端值)的实施例,当数值范围较宽时,还应当给出至少一个中间值的实施例{{/U}}。”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2010》规定的原则,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存在一致性的表述,并不意味着权利要求必然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对于化学领域的发明来说尤其如此。化学领域的发明往往需要得到实施例的支持。因此,如果仅在说明书的技术方案部分已经写明了处理温度是120℃~200℃,而在说明书的具体实施方式中没有包括处理温度为200℃的实施例时,不一定能够证明该范围可以得到说明书支持,尤其是该数值又涉及了保护范围中的端值。故选项D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