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与乙订立了一个买卖100台电冰箱的合同,总价金为10万元,甲与乙约定的定金数额为3万元。那么,此合同的效力为( )。
A.效力待定 B.可变更、可撤销
C.无效 D.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A
B
C
D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解析] 《担保法解释》第1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甲、乙二人约定的定金数额已经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因此,超过部分无效。此合同的效力为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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