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属于可撤销合同的是( )。
根据《合同法》 第54条的规定, 可撤销合同有: 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②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③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④一方以欺诈、 胁迫的手段订立但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 第52条的规定, 无效合同有: ①一方以欺诈、 胁迫的手段订立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 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AC两项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BD两项属于无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