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2004年3月5日,市农具销售公司(位于a市甲区)与精益加工工厂(位于a市乙区)签定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精益加工工厂在其住所地为市农具销售公司生产一套大型播种机器设备,款项为800万元。2004年4月28日,经专业人员质量检验,该设备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市农具销售公司接受并支付了600万元设备款,还差200万元未付。精益加工工厂多次索要该笔欠款,每次都是无功而返。后市农具销售公司与市机械公司(位于a市丙区)合并成立市农具机械公司(位于a市乙区),为此,精益加工工厂又向市农具机械公司索要市农具销售公司所拖欠的款项200万,遭到断然拒绝。根据所给案情资料,回答以下问题: (1)2004年9月,精益加工工厂打算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前,获知市农具机械公司有可能转移其资金和其他部分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可以向哪个人民法院提出什么申请?在人民法院根据申请采取有关措施后,原告应当在多长时间内提起诉讼? (2)人民法院受理了精益加工工厂的起诉,在本案中存在哪几个诉?属于哪一种类的诉?其诉的标的是什么? (3)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市农具机械公司提出,本案所涉及合同是市农具销售公司所签定,现该公司已不存在,这些债务与本公司毫无关系,不应当将自己作为本案的被告。这一意见是否正确?为什么? (4)一审法院宣判后,被告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提出精益加工工厂在为其加工机电设备的过程中,曾借用价值150万元的原材料,应在其应支付的设备款中予以扣除。那么这一请求能否形成反诉?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5)据查,a市丁区市商贸公司拖欠市农具机械公司货款50万元,虽逾期但市农具机械公司尚未主张其债权。如果原告得知市农具机械公司无力偿还债务,能否直接对市商贸公司提起诉讼?如果可以,应当向哪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假设在乙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精益加工工厂又向乙区人民法院提起对市商贸公司的诉讼,乙区人民法院对该起诉应当如何处理? (7)如果丁区人民法院受理精益加工工厂对市商贸公司的起诉后,在程序上应当如何处理? (8)如果精益加工工厂没有提起对市商贸公司的代位权诉讼,在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进入执行程序后,精益加工工厂发现市农具机械公司无力清偿债务,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什么措施来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正确答案】(1)可以向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在15日内提起诉讼。 (2)本案存在一个诉,即请求支付设备款的诉。属于给付之诉。其标的是加工合同关系。 (3)这一意见不正确。因为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争议,由合并后的法人作为当事人。 (4)能够形成反诉。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诉。 (5)能够直接对市商贸公司提起诉讼。应向丁区法院提起诉讼。 (6)乙区法院应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告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7)在程序上应裁定中止诉讼。 (8)可以申请法院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以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