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通过签订商标普通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乙公司使用其注册商标“童声”,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儿童服装。合同约定发现侵权行为后乙公司可以其名义起诉。后乙公司发现个体户萧某销售假冒“童声”商标的儿童服装,萧某不能举证证明该批服装的合法来源。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第64题)
【正确答案】
A、D
【答案解析】解析:A正确:《商标法》第43条第2款规定:“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因此,乙公司必须在“童声”儿童服装上标明乙公司的名称和产地。 B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可知,备案不是商标使用权合同的生效要件,仅是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 C错误:《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2款规定:“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题目中,乙公司在合同中明确得到甲公司的授权,因此可以其名义起诉。 D正确:《商标法》第64条第2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题目中,个体户萧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但是无法证明该商品的合法来源,因此,不仅要承担停止销售的法律责任,还要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