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乙、丙三人合伙开设一家“好又来”饭店。某日,刘某在“好又来”饭店就餐时被砸伤,遂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好又来”饭店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等费用25万元。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赔偿刘某19万元。执行过程中,该饭店支付了8万元后便再无财产可赔。对此,法院应当( )。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执行当事人的变更,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人或义务人发生变化,从而由新的主体承继原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律地位。被执行人为个人合伙组织,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为被执行人,执行其财产。本案中,由于甲乙丙合伙开设的饭店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应当追加其合伙人为被执行人,执行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