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给定资料

1.作为近年来曝光率颇高的词汇之一,“临时工”被赋予了更多的社会学涵义。随着《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和实施,“临时工”之说逐渐退出了计划经济时代的大舞台,并被“劳务派遣人员”取而代之。但换汤不换药,不同的称谓所掩盖的待遇却相差无异。在一定情况下,派遣人员无异于“临时工”,一旦出事,便被用人单位以各种“莫须有”的原因辞掉,因而被一些人戏称为“长期临时工”。

较之“正式工”,“临时工”因其临时性,可谓招之即来,挥之即去,对用人单位来说甚是方便。正因如此,“临时工”被某些地方政府敏锐的政治嗅觉所捕获,成为其逃避法律法规和社会责任的“替罪羊”。譬如,暴力执法、强制拆迁、贪赃枉法、特大火灾、上班打牌、女警打人等等,不一而足,均可声称乃“临时工”所为。如此反复的“临时性刺激”,形成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临时工”现象。

虽有前车之鉴,但某些地方政府和用人单位不出事则已,一旦出事便迅速抛出“临时工危害论”,企图将责任推得一干二净,并大肆声称“决不姑息,一查到底”,同“肇事临时工”彻底划清界限,以彰显其“公平、公开、公正”的执法态度和行政理念。时至今日,“临时工”依旧成为其屡试不爽的不二法门。

其实“临时工现象”古已有之。满清时期,县衙衙役的编制有限,而庞杂的公务活动使其不得不临聘外人,一来可减轻正规军的工作量,二来一旦出事,往往可把责任推在“临聘人员”身上,何乐而不为?历史是一面镜子,从中可看到过去、现在和未来。作为泛政治化的产物,现如今“临时工”现象充斥于各行各业,被对弈者玩弄于股掌之间,活脱脱地成为权力游戏下的一枚棋子。

“临时工”现象的频频出现,正潜移默化地成为某些地方政府和用人单位的一种“权力”共识。这不仅与社会公平正义相违背,其背后还可能藏着肆无忌惮的权力腐败和暗箱操作。“临时工”现象的存在,不但助长其侥幸心理,使真正的责任人免于责任追究和法律制裁,更助长了此等歪风邪气的生长,与构建“和谐社会”的主体思想格格不入,同倡导“人无信不立,国无信则衰”的公民思想相距甚远。千里之堤,溃于蚁穴。说到这,不禁让人联想到著名的“塔西佗陷阱”,类似于民间谚语“狼来了”的故事。

2.从2013年从7月1日起,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开始实施,其中有关劳务派遣的严格规范被媒体广泛解读为“劳务派遣工将与正式工同工同酬”。

专家A认为,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对规范劳务市场具有积极意义,但也对用工单位提出了严峻考验。企业需进一步完善用人制度,合理估算用人计划,同时适时将劳务派遣转向人才派遣或业务外包,以降低企业运营成本,缓解用工制度改革的阵痛。

专家B认为,同工同酬作为一项国际通行的劳工保护原则,规范的是劳动者的劳动工资分配原则,其含义是,“除了工作性质、学历背景、用人单位的绩效考核这些决定工资的因素外,付出同样的劳动,应当获得同样的报酬”。

专家C认为,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对进一步规范劳务用工市场和遏制不合理用工行为具有积极意义,尤其是对当前较为严重的劳务派遣人员同工不同酬、社会福利欠缺等现象将起到明显的震慑作用。

专家D说,部分企业使用劳务派遣的目的很简单,就是降低用工成本,而当前劳务派遣的员工在薪酬福利和面临裁员调岗时都处于弱势地位。但劳务派遣主要是强调临时性的一个作用,不能转嫁劳动成本。“修订之后的劳动合同法规避了一些不合理用工现象对非正式用工的伤害,实际上也是鼓励企业走长期用工的路子,提倡公平合理的用工环境。”

万先生是一名海员,2012年11月联系了一家船务代理公司。收取了7000元代理费后,该公司让万先生做三个月的机工,然后等船上三管轮下船后接替三管轮,工资2300美元。按照口头约定,万先生在轮船上做了三个月的机工,船上的三管轮也要下船。然而,就在这时,船上公司经理称已经有其他安排了,不能让万先生接替三管轮。之后,船务代理公司与所在工作的船务公司互相推托,万先生的希望落空。

有律师称,很多企业为节省人力成本,在一些不具备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的岗位,把劳务派遣工当作主要工种来使用,出现纠纷后也不愿意承担责任。新法实施之后,对劳务派遣工有了明确岗位界定,劳务派遣用工只能作为补充用工形式,不能作为主要工种使用。此举有利于企业走长期用工的路子,提倡公平合理的用工环境。

专家F介绍,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上实施,为了防止滥用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实行比例控制,任何企业都不能随意扩大劳务派遣用工的使用范围和比例,使企业的绝大多数职工是劳动合同制职工。本次修法的价值取向,就是要保障和维护广大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是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二是从法律制度上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得以落实;三是把劳务派遣用工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不能让它成为劳动用工的主渠道;四是加大对劳务派遣用工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3.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最大亮点就是明确规定了“临时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此次修订法还“剑指”劳务派遣乱象,从劳务派遣公司准入门槛、被派遣劳务者薪酬以及劳务派遣范围等多方面着手,加大监管力度。

对此,很多人满心期待。但法律界人士指出,新法有利于规范劳务派遣乱象,但要实现同工同酬,实际操作起来很难,仍然“任重道远”。长期以来,违规劳务派遣乱象丛生,泛滥成灾,严重侵害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长期广受诟病。派遣机构与务工人员签合同时,往往约定收取相应的中介费用,而这些中介费用没有固定标准。而且用人单位与派遣机构之间的派遣协议,多是工人干一天支付一天的工资。但派遣机构与务工人员签合同时,往往约定干不足一定期限不支付工资。于是,一部分劳动报酬就被派遣机构拿走。

在此之前,成立一家劳务派遣公司只需要50万元的资本,而且不需要任何行政许可。这导致了很多劳务派遣企业借资注册,拿到营业执照后就将资本抽回,而工商部门又往往对这类企业疏于管理,一旦发生劳动纠纷,这些空壳公司经常“携款私逃”,人去楼空,很难被追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难以得到保障。

目前的派遣机构,多数只给投工伤保险,剩下的都不投。由于农民工自身的知识面限制,自己也不懂,这就让派遣机构钻了空子。劳务派遣公司一方面违法与原有的正式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将其整体“转制”给派遣公司,而后以派遣工的身份继续在原岗位上使用,“家里人”变成了“家外人”。此外,不少劳务派遣公司违反规定,在用工单位将派遣员工退回之后,就与工人解除劳动关系,以逃避在派遣员工无工作期间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报酬。

没有人质疑修法的善意初衷,但解决工酬对等问题,还是绕不过大幕待启的收入分配体制改革。

4.干一样的活儿,拿一样的报酬。这是最起码的劳动公平诉求。但即便是这样的底线要求,在现实中还是会遭遇养老金一样的“双轨制”。在这样的分配规则下,劳动要素不再是唯一的依据,基于人身关系的“背景”或“身份”反而成为分配规则的主流。可以说,同工不同酬比同命不同价更恶劣,它的伤害面更广、持续时间更长。

72岁的邹鸿照退休前是华南无线电厂的高级工程师,1999年退休后,有34年工龄的他与同在本厂退休的妻子养老金加在一起才1200元,为了生存,邹鸿照老人不得不四处打工,一直干到2010年。大张旗鼓的养老金“八连涨”后,邹鸿照的养老金也仅有2800多元,而广东省人事厅退休的公务员每月养老金8000多元。余佩霞在政府机关工作28年后,以副处级平调到阳春市钢铁集团公司,1999年退休时,有36年工龄的她养老金只有469元,“八连涨”后的现在也仅有1500多元。

“双轨制”不是合理不合理的问题,而是合法不合法的问题。都在建设社会主义,公务员和企业职工的工资本来差别就大,退休了,都不工作了,为什么还这么大的差别?更让百姓不解的是,公务员一分钱的养老保险金都不交,退休后拿到的养老金反而是企业退休职工的3倍!

“双轨制”显然是特权思想作祟,在目前的政治体制下,政策是官员制定的,他们把自己划入一个特权阶级。企业职工交纳养老保险金才能领到退休金,可公务员退休后是政府财政拨付养老金,也就是从国库里领取养老金,让所有纳税人供养着。

即使这样,还有公务员觉得自己吃亏。广东省国资委党委书记刘富才就说,自己是正厅级干部。每年工资、福利等加在一起有10万元,但同级别的国企老总则80万元。刘富才打比方说:“假如两个人同时是50岁,我当国资委主任,他当国有企业的老总,我到60岁跟他一起退休,我只拿了100万元,他一般能拿600万元。退休后,假如我跟他同时在80岁死掉,我工资、退休金共拿到300万元:他退休后,一分钱不拿已经有600万元了。”

事实上,工酬分裂的重灾区,一般不在民企或外企,恰恰在国有或企事业单位,有编制和无编制的,正式和临时的,单位聘用和部门聘用的……众多的身份管理带来了众多的分配规则。真要解决同工不同酬的问题,只有从国企或企事业单位做起,身先士卒,打破陈规,逆转“一企多制”或“一岗多制”,逐步以岗薪制代替身份等级制,才能真正纾解大家对工酬公平的疑虑。

“双轨制”激起了太大的民怨和仇恨,如不尽快“并轨”,中国社会就会走向分裂,就会上演《双城记》:既是美好的时光,也是凄惨的年代;既是智慧的年头,也是愚昧的时代;既是信仰的社会,也是怀疑的国度;既有阳光明媚,也有阴云密布;既充满希望,也令人沮丧;有人拥有一切,有人一无所有;有人直奔天堂,有人走向反方。

5.2013年6月以来,关于吉林烟草工业有限公司高管超高公积金存缴的新闻一直在发酵。此事最先源自一位举报人的举报,据他称,位于延边的吉林烟草工业公司,所有高管的公积金账户每月入账额均超过1.4万,最高者竟然高达18018元,大约相当于当地公务员或教师月工资总额的4到5倍。

接下来,这一举报被记者调查落实。调查显示,截至2013年5月份,吉林烟草工业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的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高达110.4万余元。其他高管公积金余额也在三十万到八十万的高额间浮动。

白纸黑字打在工资条的公积金数额都可以如此明目张胆地违规操作、输送利益,垄断企业的其他收入可窥一斑而知全豹。2013年2月国务院出台的《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里说,要让“过高收入得到合理调节,隐性收入得到有效规范,非法收入予以坚决取缔”,动辄上百万的公积金不正是这种“过高收入”、“隐性收入”、“非法收入”?拥有此类公积金的个人和企业,不正是收入分配改革的敌人和对象么?

收入分配改革表面上是在调整低收入者和高收入者的关系,深层上是在找寻中国社会“动力”与“均衡”间的张力。值得注意的是,这二者之间并非零和博弈,改革的目的也远非二者选一。过去几十年中,那些经济增长最快的地区也正是贫困人口减少速度最快的地区,消灭贫穷最显著的地区;市场化程度越高的地区,反而是收入差距越小的地区。简单说“提低控高”,并没有指出改革真正的敌人。

收入分配改革真正的对象,是非法收入、隐性收入、权力寻租带来的收入、将公共资源私人化获得的收入。这既是公平与均衡的敌人,也是效率和动力的对头。这股力量扭曲了分配机制,在转型期的社会如鱼得水,双向利用着市场规则和政府分配资源的优势,并助推着潜规则的盛行。中国社会“仇富”的情绪,说到底是仇这种“富”:而无论贫富阶层都普遍有的“被剥夺感”,根本上也是源自这里。

缴存余额超百万的烟企公积金账户,明显地提供了一个改革的靶子。而收入分配改革是宏观叙事还是拳拳到肉,正是看能否能拿这样的企业、这样的事例开刀。如果在改革已经推行后,既无阶段性成果的数据报告,也无对典型事件的有力打击,那么“深水博弈”“遭到阻挠”“被既得利益者绑架”的舆论猜测出现,就变得相当合理了。

6.职工工资增长,既关系到每个人的荷包,又事关“扩内需,稳增长”的经济大局以及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成败,因此“上调工资”备受普通百姓和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自2013年7月1日起,江苏、四川和辽宁这三个省份上调最低工资标准。至此,2013年以来,全国已有18个省市上调了最低工资标准。

大幅提高劳动者收入是国家发展的需要,是收入分配改革的需要。根据《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提低、扩中、控高”是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原则和主线。舆论普遍认为,“提低”难度较小,而“控高”难度较大,所以目前的一系列措施着力点更多是在“提低”和“扩中”。

有人认为,目前我国80%的工薪阶层上缴了占税收总额60%的税收,这是不合理的,要充分发挥税收在二次分配中的调节作用,逐步完善我国的税收制度,未来在税收设计上更应该向财产性收入倾斜,避免造成富人交的税相对较少,穷人交的税相对较多,加剧贫富的分化。

除了多省市接连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外,收入分配改革在近段时间突破性的大动作莫过于正在筹备中的公务员薪酬改革。据相关部门透露,新一轮改革的重心在于提高基层公务员待遇,主要有两个着力点:一是规范公务员地区附加津贴制度;二是完善职务和职级并行的薪酬制度。

“当权力过于集中,就有了寻租的空间,灰色收入则是信手拈来,为避免下放的审批权在地方产生新的灰色收入,公务员薪酬改革应运而生,在提低的同时,使得那些名目繁多的福利真正阳光起来。”有人保部人士称,虽然并不提倡高薪养廉,但基层待遇提高了,势必会激发工作热情,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最终达到缩小收入差距的目的。

专家表示,不论是最低工资标准的上调,还是提高基层公务员待遇,未来几年,哪部分群体更应该涨工资,哪部分群体工资增长步伐应迈得更大些,需要科学和可持续的方案来支持。有学者建议政府建设一个覆盖社会范围较大的一揽子收入增长政策,把调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较大范围地提高社会工资、建立对低收入阶层的补贴保障机制、提高住房货币补贴的标准等措施纳入方案里,并广泛征求社会各阶层的意见和建议,保证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持续性。

7.2011年,最终通过的个税修改决定将工薪所得免征额由2000元提高到3500元,并于2011年9月1日起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还将工薪所得税率结构由9级缩减为7级,并将其中第1级税率由5%降到了3%。法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至45%。”

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王建凡表示,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提高到3500元后,纳税人纳税负担普遍减轻,体现了国家对因物价上涨等因素造成居民生活成本上升的一个补偿。工薪收入者的纳税面经过调整以后,由目前的约28%下降到约7.7%,纳税人数由约8400万人减至约2400万人。这就意味着,经过调整,约6000万人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只剩下约2400万人继续缴税。

王建凡表示,通过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使绝大部分的工薪所得纳税人在享受提高减除费用标准的同时进一步减轻税负。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飞说,据统计,纳税人当中70%的人都是集中在第一级税率来缴税的。“也就是说,从5%降为3%,加大了对工薪所得纳税人中70%较低收入人群的减税力度,这符合这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方向,尽量减轻中低收入特别是低收入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李飞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会议审议修改方案的时候,还有一些委员提出,是不是能够再加大减轻税负的力度,在起征点也就是减除费用标准上再往前走一步。因此最后通过的修改决定将减除费用标准定为3500元,即在3000元的基础上又提高了500元。

“不要小看这500元,原来3000元起征点的时候,已经有4800万人不用纳税了,这次又增加了1200万人,达到了6000万人不用纳税。”

“此次调整,对中低收入者纳税负担的减轻是一个组合拳。”王建凡说,体现了国家对因物价上涨等因素造成居民生活成本上升的一个补偿,工薪收入者的纳税面经过调整以后,由目前的约28%下降到约7.7%。

王建凡说,此次个税调整也适当加大了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实行提高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和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变化联动,使一部分高收入者在抵消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得到的减税好处以后,适当地增加了一些税负。

8.根据世界银行的报告,中国社会的基尼系数已扩大至0.458。中国是世界上基尼系数增长最快的国家之一,这显示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成果未能被社会各阶层共享,绝大部分聚集在少数人手里。中国国家统计局最新披露,内地最富裕的10%人口占有了全国财富的45%,而最贫穷的10%人口所占有的财富仅为1.4%,财政部官员透露,银行60%的存款掌握在10%的存户手里。这些都显示出中国贫富不均的严重程度。统计局的报告预言,贫富差距在未来十年还将进一步扩大。

客观上讲,政府这几年并非完全无所作为,在一些改革阻力相对较小的领域内,收入调节的努力一直在进行,也有一定成效。2007年全国取消农业税就是一例,终结了农民种田交税的历史,而且从2011年11月起中央决定将农民人均纯收入2300元作为新的国家扶贫标准,比2009年提高了92%,同时在农村推进新型合作医疗、教育“两免一补”等;2011年9月,个税起征点从2000元提高到3500元,9级超额累进税率缩减至7级,这是继2008年个税起征点提高到2000元之后的再次调整,对于普通工薪阶层来说无疑是好事。

当前我国进行收入分配改革的目标主要有四个。一、城乡居民收入实现倍增。到2020年实现城乡居民人均实际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力争中低收入者收入增长更快一些,人民生活水平全面提高。二、收入分配差距逐步缩小。城乡、区域和居民之间收入差距较大的问题得到有效缓解,扶贫对象大幅减少,中等收入群体持续扩大,“橄榄型”分配结构逐步形成。三、收入分配秩序明显改善。合法收入得到有力保护,过高收入得到合理调节,隐性收入得到有效规范,非法收入予以坚决取缔。四、收入分配格局趋于合理。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逐步提高,社会保障和就业等民生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明显提升。

三、申论要求

问答题

根据“给定资料1”,对“塔西佗陷阱”加以解释。

要求:精确,简明。不超过200字。

【正确答案】

所谓“塔西佗陷阱”,是指当一个部门失去公信力时,无论说真话还是假话,做好事还是坏事,都会被认为是说假话、做坏事。这在当前我国用工招聘方面则表现为:如果某些地方政府和用人单位动辄以“临时工”为由来愚弄公众,一旦被发现,就会造成公信力危机,即使用人单位日后改正错误、对社会作出贡献,都将再难得到社会公众认可。因此,地方政府和用人单位要维护劳动公平,加强监督和检查,严厉杜绝权力腐败和暗箱操作。

【答案解析】

问答题

结合“给定资料2~3”,针对当前劳务派遣乱象,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要求:问题明确,语言简练,对策可行,有针对性。不超过400字。

【正确答案】

劳务派遣乱象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乱收中介费,且这些费用没有固定标准,工人劳动报酬被派遣机构剥削。二是劳务派遣机构不具备资质,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三是多数派遣机构为招录劳务派遣人员只投工伤保险。四是“整体转制”给派遣公司,“家里人”变成“家外人”。五是劳务派遣随意与工人解除劳动关系,员工工资没有保障。

要解决以上问题,最根本的是真正落实新《劳动合同法》的各项规定。具体做到:第一,对被派遣劳动者实行与本单位劳动者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实现同工同酬。第二,严格规范劳务派遣机构的运行。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并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提高劳务派遣机构的注册资本门槛;工商部门加强管理,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三,加大用工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加强监管力度。

【答案解析】

问答题

为响应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某市商委会决定对市内企事业单位“临时工”现象进行整治,请你草拟一份工作提纲,供有关领导审阅。

要求:内容全面,条理清晰,有针对性。不超过550字。

【正确答案】

关于整治企事业单位“临时工”现象的工作提纲

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我市商委会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为期两个月的整治活动。工作内容如下:

一、加强教育宣传。进一步宣传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精神,切实保障临时工和正式工有同等待遇,提高用人单位和员工的思想认识。

二、鼓励舆论监督。曝光企事业单位对临时工提供不公平待遇的典型案例,努力形成对用人单位的舆论监督氛围。

三、加大惩罚力度。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没收违法所得;用工单位给临时工造成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强化源头管控。提高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派遣机构的准入门槛,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同时,要求用工单位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

同时,为更好地落实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精神,对于此次整治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将给予奖励,并总结成功经验供其他单位学习;对于工作中存在较大问题的单位将进行批评教育,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希望各单位积极配合,真正杜绝“临时工”现象。

【答案解析】

问答题

结合“给定资料”,请以“并轨”为话题,写一篇文章。

要求:观点明确,结构完整,语言流畅。1000~1200字。

【正确答案】

并轨以解百姓公平之忧

不患寡而惠不均,解百姓后顾之忧公平为先。所谓并轨,是指将两种并行的体制、措施或做法等合二为一,而在收入分配领域。则主要体现在养老金和用工方面。我国多年来一直实行的养老金双轨制与用工双轨制带来了诸多社会矛盾,影响了年轻人的就业取向以及人生观与价值观,影响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为此,我们应加快并轨步伐,进一步改革收入分配体制,实现社会公平。

加快并轨步伐,可提早结束养老金双轨制。我国多年来实行养老金双轨制,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用缴纳一分钱却享受高额养老金,普通职工每月拿出部分收入缴费,退休后的待遇却与公务员相差悬殊。养老待遇差距过大问题一直被诟病为“劫贫济富”,为此带来了诸多的社会矛盾。养老金并轨,能够调动全民的积极性,形成社会凝聚力,加快改革的步伐,共建和谐社会。

加快并轨步伐,可杜绝权力寻租。收入分配改革真正的对象,是非法收入、隐性收入、权力寻租带来的收入、将公共资源私人化获得的收入。这既是公平与均衡的敌人,也是效率和动力的对头。加快并轨步伐,真正做到如《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里所说,要让“过高收入得到合理调节,隐性收入得到有效规范,非法收入予以坚决取缔”。

加快并轨步伐,才能真正体现公平。将两种并行的体制、措施或做法等合二为一,让大家都平等地处在同一种体制内,体现了一种地位平等和机会平等。十八大报告提出,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这说明政府正在努力通过顶层设计来努力寻求兼顾各方利益的平衡点。而并轨正是体现了这种公平和均等。真正将愿景推向了实际。

加快并轨步伐,首先,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消除行业垄断。斩断政府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联系,按照现代企业管理模式对后者进行科学化管理。其次,要促进劳动法令执行,实现同工同酬,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最后,要对劳务派遣机构加强监督和管理,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全国人代会闭幕大会上向全世界庄重宣示:“生活在伟大祖国和伟大时代的中国人民,共同享有人生出彩的机会,共同享有梦想成真的机会,共同享有同祖国和时代一起成长与进步的机会。”要实现这种同享,就必须加快并轨步伐,实现劳动公平。收入分配领域里的矛盾和问题,是历史沉疴,“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收入分配体制改革任重而道远,而并轨是社会走向公平的必然之路。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