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某食品加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8年8月发生以下业务:
(1)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 000元,税额8 000元;发生运费2 000元,取得运输企业开具的运费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库存商品 52 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 000
贷:银行存款 60 200
(2)销售货物开具普通发票销售额合计700 000元;
(3)出租设备取得不含增值税收入100 000元。
问题:
问答题
16.该企业对业务(1)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如不正确,编制相应调整分录。
【正确答案】业务(1)的处理不正确,没有考虑运费抵扣进项税的问题。
根据规定,运费允许抵扣进项税额=2 000×10%=200 (元)
调整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00
贷:库存商品 200
【答案解析】
问答题
17.该企业应当期需要缴纳多少增值税?
【正确答案】出租设备,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项目,应按16%税率缴纳增值税。该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一进项税额=700 000/1.16×16%+100 000×16%一8 000一200=104 351.72(元)。
【答案解析】
问答题
18.根据上述计算的应缴税款,编制该企业计提和缴纳增值税的会计分录。
【正确答案】①销售货物,计算本期应纳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 7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3 448.2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6 551.72
②提供租赁业务:
借:银行存款 116 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6 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104 351.72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4 351.72
③实际缴纳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4 351.72
贷:银行存款 104 351.72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