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乙于2020年2月1日将自有的房屋出租给丙。洽谈时,乙告诉丙屋顶有漏水现象,丙知道后未置可否,签订了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约定:每月租金1万,租期2年,不得转租。同日,乙将钥匙交付给丙,丙同日入住。入住不久,屋顶漏水,丙让乙在两周之内进行维修,乙不予理会。丙找维修公司修理,维修公司换了漏水的瓦片,花费5000元。
2020年8月1日丙私自将房屋出租给丁,口头约定:租赁期限7个月,每月租金1万2。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并结合法律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丙丁之间如果最终未确定租赁期限,则租赁合同性质如何确定,理由是什么?如果丙欲解除与丁的租赁合同,应如何行使权力?
  (2)房屋维修费用负担问题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3)丙未经乙同意将房屋转租给丁,乙可以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1)第一,为不定期租赁。根据规定,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丙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根据规定,不定期租赁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2)丙有权要求乙在合理期限内维修。乙未履行维修义务,丙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乙负担。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本题中,虽然在“洽谈时,乙告诉丙屋顶有漏水现象”,且“丙对此未置可否”,但不影响承租人丙对出租人乙享有的请求维修的权利,如果乙不履行维修义务的,丙可自行出资进行维修,费用应由出租人乙承担。
(3)乙可以解除与丙的租赁合同。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