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下列就物权变动要件及合同效力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为确权性质
   B.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机构登记时设立,不经登记不生效力
   C.法院执行生效判决将甲公司的房屋进行拍卖,李某对拍得房屋直接享有所有权,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D.以正在建造的船舶为标的物设定抵押的,需办理抵押物登记后抵押权方才设立
【正确答案】 A、B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物权变动的登记对抗主义、登记要件主义等问题。根据《物权法》第127、129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见此时登记为确权性质,有对抗效力,A项正确。《物权法》第139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所以B项正确,登记为生效要件。《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可见该条并未包括因生效法律行为执行而直接取得所有权的情形,C项错误。《物权法》第188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见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