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王某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房屋总价为120万元,但双方未办理登记手续。后来,房价飞涨,甲公司又跟刘某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将该房屋出售给刘某,房屋总价为200万元,并与刘某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______。
  • A.甲公司与王某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 B.甲公司与刘某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
  • C.刘某已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 D.王某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正确答案】 B、C、D
【答案解析】[解析] 选项A,登记并非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只是所有权取得的要件而已,甲公司与王某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选项B,甲公司仍然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处分自己的物,甲公司与刘某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选项C,不动产物权的设立,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刘某已经办理了产权登记,取得房屋的所有权;选项D,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的,买受人可以在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前提下,再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