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项选择题 下列哪些人员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临时提案?(  )
   A.高某,持有公司3/%的股份
   B.陈某,持有公司2/%的股份,为公司治理机构的专家
   C.罗某,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监管部门的负责人
   D.刘某和徐某,共同持有公司5/%的股份
【正确答案】 A、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股份有限公司中向股东大会提出临时议案的主体的规定
   《公司法》第103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在本题中,高某单独持有公司3/%的股份、刘某和徐某合计持有5/%的股份,因而都符合提出临时提案的条件,故A、D项正确,B、C项不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