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下列关于环境损害赔偿纠纷处理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解决环境损害赔偿纠纷,必须先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处理,这是向人民法院起诉之前的必经程序
B.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处理决定不服的,既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C.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 3年
D.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举证责任
【正确答案】
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环境损害赔偿纠纷处理程序
《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环境损害赔偿纠纷处理程序有两种: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是当事人可选择的,行政程序非为诉讼程序的前置程序,故A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第3项规定,行政机关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其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故B项错误。《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故C项正确。《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4条第3项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故D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