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注册会计师王强审计2007年中信公司的财务报表时,发现2007年10月初,中信公司与美国HB公司签署了一项软件开发项目协议,其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1. 美国HB委托中信公司开发饲料网电子商贸标的系统,包括代码编制、单元测试、集成测试、升级等技术支持。
   2. 在项目开发过程中,中信公司应严格按照美国HB公司所提供的商业需求和技术开发要求,并遵照HB公司随时发来的指示;如中信公司违背HB公司的规定和指示,由此造成的任何索赔、债务和责任,由中信公司自行承担。
   3. 项目开发应于2008年3月30日前完成,最迟不超过2010年9月30日。若HB公司提供的软件有缺陷,致使中信公司无法按期完工的,开发期可相应顺延。中信公司对交货质量承担责任,HB公司派专人参与项目测试、验收的全过程。
   4. 项目开发费折合人民币2260万元。
   中信公司承接此项目后,将此项软件的开发承包给其内部独立核算的单位——中信电子,承包费用380万元人民币。
   2007年10月21日,中信公司与HB公司签订了购买用于开发软件所需的硬件的协议,合同价款折合人民币为440万元。签订协议后至2007年底前,中信公司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8/%,在软件开发项目完成验收合格后7天内,中信公司支付合同金额其余的62/%。
   HB公司要求中信公司开发的软件不属于通用软件。HB公司于2007年底以前支付了全部合同价款,并按协议支付了应提供的硬件系统。中信公司已按约定支付了购买硬件的款项的38/%。
   到2007年底,经专家测试,开发项目的完成程度为25/%,中信公司则将2260万元人民币全部确认为收入;将开发费用380万元人民币和购买迅达公司的硬件费用440万元人民币确认为当期合同费用。
   试分析中信公司对收入的确认和核算是否正确。
【正确答案】《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规定:“订制软件主要是指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不包括开发通用软件。订制软件收入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开发的完工程度确认收入。”
   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当期提供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当期劳务成本。”并规定了“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认定条件,即同时满足如下四个条件:
   “(一)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三)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四)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据此,出于中信公司开发该软件项目尚未完成,开发项目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尚未转移,中信公司把收到的2260万元人民币全部确认为收入,并将820万元人民币确认为费用,不符合《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提供劳务的收入确认条件,正确的处理为:
   中信公司2007年度应确认的收入=2260×25/%=565(万元);应确认的成本=(380+440)×25/%=205(万元)。
   所以,注册会计师根据《企业会计制度》、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应建议中信公司做出相应调整。
【答案解析】